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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2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伍琼宪、伍宪琼与伍宽宪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琼宪,伍宪琼,伍宽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422执16号申请执行人伍琼宪,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普定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伍宪琼,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普定县城关镇。被执行人伍宽宪,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普定县城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伍琼宪、伍宪琼与被执行人伍宽宪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伍琼宪、伍宪琼与被执行人伍宽宪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伍琼宪、伍宪琼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422执1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大府审判员  王燕华审判员  曹正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管成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