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22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固原经济开发区蓝天广告有限公司与海原县三河镇人民政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固原经济开发区蓝天广告有限公司,海原县三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22执68号申请执行人固原经济开发区蓝天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大学生创业园。法定代表人张银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海原县三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原县三河镇。法定代表人高强,系该镇镇长。申请执行人固原经济开发区蓝天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原县三河镇人民政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海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海原县三河镇人民政府工程款126920元,违约金13750元,共计14067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海原县三河镇人民政府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原县三河镇人民政府在银行的存款144180元(其中本案履行款140670元,受理费1500元、执行费20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生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英俊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