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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敏与乔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敏,乔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财保92号申请人张敏,女,1990年5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申请人乔军,男,1984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申请人张敏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2015年12月29日7时许,被申请人乔军驾驶的陕KB4***起亚牌小轿车沿神木县神木镇滨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古城南路处时,将由东向西横过马路步行的申请人张敏撞倒受伤,后住院治疗。该事故经神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事故认定,认定乔军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敏无责任。后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拒不承担其余赔偿责任,故要求对被申请人乔军所有的陕KB4***起亚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担保人王世忠自愿以自有的陕KKR***霸道牌小型越野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张敏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被申请人乔军财产的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变卖,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乔军所有的陕KB4***起亚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扣押。二、对担保人王世忠提供担保的陕KKR***霸道牌小型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李雅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