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3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3民初144号原告张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蒋霞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