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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段有金与被告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有金,杨超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2民初147号原告段有金。被告杨超超,又名杨超。原告段有金与被告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因原告家建羊棚被告儿子段文义认识被告,就与被告联系前来原告家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提出他在外面包工欠别人的工费,急需用钱,经过双方协议借给被告现金5000元,口头约定利息0.05元,期限为一两个月,并出具了借条,原告和被告约定被告干活两天的工钱不要,把工钱顶成利息。工钱一天是300元。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按照2分钱计算;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借原告本金5000元给工人开工资、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两月、出具借条属实。但是当时借原告钱的时候原告说了5分钱利息,被告同意了,被告给原告盖了两天羊棚的工钱没有要,是为了给抵顶利息,原告为了向被告要钱,原告的儿子带着别人拿着刀到被告家威胁被告。现同意给原告还款并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但现在没有钱,到2016年6月底前被告给原告还清。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8日,杨超为给他人开工资在给段有金家盖羊棚时,向段有金出具借条借款5000元,口头约定一两个月内归还、月利率5%,并约定杨超的两天工资600元抵顶利息。期至,杨超未还本付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之诉应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超于本判决生效后30内归还原告段有金借款本金5000元,支付利息900元(不包括抵顶的工资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苟治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