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7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金光华诉被告李光石、许程杰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光华,李光石,许程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7151号原告:金光华,男,朝鲜族,1978年5月16日生,住延吉市河南明大小区。被告:李光石,男,朝鲜族,1989年8月15日生,住延吉市。被告:许程杰,男,朝鲜族,1990年8月16日生,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光华诉被告李光石、许程杰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光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光华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金光华负担。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金英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