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长富、王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安长富,王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安长富,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王宝英,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依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155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1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继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冯乃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