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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郑丹丹与罗永星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住扶沟县。被告��某甲,男,汉族,住扶沟县。委托代理人李尚磊,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郑某某诉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某某、罗某贾的委托代理人李尚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某某诉称:我与罗某贾于2013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4月14日生育长一男孩罗某乙。婚后感情一般,但罗某甲却不珍惜与原告的幸福生活,经常无故打骂郑某某,从来不给郑某某及儿子支付生活抚养费,已严重伤害郑某某的感情。要求与罗某甲离婚,婚生子罗某乙由郑某某抚养,抚养费由罗某甲承担。罗某甲书面答辩意见: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郑某某与罗某甲于2013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4月14日生育长一男孩罗某乙,现随郑某某生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郑某某与被告罗某甲夫妻关系合法有效。郑某某提出离婚,但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罗某甲不同意离婚,故对郑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交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邹长虹审判员  赫志强陪审员  李 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万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