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04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无锡市小凤五金商行与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振兴分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小凤五金商行,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振兴分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4民初9号原告无锡市小凤五金商行,住所地无锡市金桥商贸城1009号。经营者赵于凤。委托代理人李伟伟、邵于超,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振兴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凤翔路983号5楼。负责人张振兴。被告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胡桥村委陈家村26号。法定代表人芮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小凤五金商行诉被告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振兴分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小凤五金商行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小凤五金商行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小凤五金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无锡市小凤五金商行已预交),由无锡市小凤五金商行负担。审判员 姜 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倪雪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