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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83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甪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甪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8328号之一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棠。委托代理人卿启斌。委托代理人杨献军。被告苏州甪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正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甪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州甪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甪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7元,减半收取5128.5元,由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志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声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