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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3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顾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3民初168号原告顾某。委托代理人顾为军,泰兴市南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蒋霞宏二〇一六年二月��日书记员  陈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