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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3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上海慧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悦隆投资管理��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慧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悦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3450号原告上海慧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中清,上海申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峰生,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悦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奇。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慧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悦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慧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慧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慧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慧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姚 峥审 判 员  刘志宏人民陪审员  吴 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