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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财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与通江县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通江县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财保字第3号原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西一巷7号。法定代表人曹向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柳,男,生于1986年6月13日,汉族,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李佳楠,男,生于1985年12月16日,汉族,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通江县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诺江西路286号。法定代表人向鹏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省建工公司”)诉被告通江县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江万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省建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通江万华公司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55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省建工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出具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函。本院认为,原告省建工公司申请对被告通江万华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通江县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计价值人民币55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家明审 判 员  王健宇代理审判员  杨 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