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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邓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286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农民。因吸毒于2015年11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第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邓某在其位于XX市XX街道XX四区X幢X号楼XXX租房内,容留违法行为人夏某甲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一次。同日23时许,被告人邓某在其租房内又容留违法行为人夏某丙、夏某乙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一次。后被告人邓某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夏某甲、夏某乙、夏某丙、陈某、李某、廖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社区戒毒决定书,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邓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家禁毒规定,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珊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吴 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