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行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宁乡县煤炭坝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宁乡县煤炭坝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初字第00196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宁乡县煤炭坝镇人民政府,住宁乡县煤炭坝镇煤炭坝社区。法定代表人苏继桃,男,镇长。委托代理人周子游,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晏露,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宁乡县煤炭坝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以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尹谷良人民陪审员 徐建明人民陪审员 丁 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奕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