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5执13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定远县西卅店镇人民政府与安徽东吴酿酒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西卅店镇人民政府,安徽东吴酿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338-7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西卅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西卅店镇街道,组织机构代码:000321937-4。法定代表人:尤胜魁,镇长。被执行人:安徽东吴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工业园区兴隆路,组织机构代码:77495820-4。法定代表人:汪维迁,董事长。本院执行定远县西卅店镇人民政府与安徽东吴酿酒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55929.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21478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发扬审判员  李国胜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齐福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