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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执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杨明与黄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黄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780号申请执行人:杨明,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黄国胜,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申请执行人杨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xxxxxx元,限于2015年5月19日前付清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诉讼费xxxx元、财产保全费xxxx元;被执行人逾期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所、国土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及住房公积金,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因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本案分得xx万元,该款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被执行人的工资抵偿须轮候;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院执行的其他财产情况,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所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需待后处理;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韶曲法执字第780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胜芳审判员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