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7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何苗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27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户籍地址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羁押,于同日因吸食毒品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6]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于2014年8月份开始租住在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某小区。2015年5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何某多次在其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万某吸食冰毒。2015年11月11日2时许,民警将被告人何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万某、赵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提取笔录、身份证明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何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何某认罪态度较好,公诉机关以深龙检量建[2016]113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何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雄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罗晶晶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