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681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毛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81刑初12号公诉机关华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某,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小学文化,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渠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华蓥市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申安树、代理检察员符青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某某与被害人欧某某在合伙经营华蓥市百乐门上坡左手边的茶馆。2015年5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毛某某与被害人欧某某、胡某某在合伙经营的茶馆内,因值班事宜发生口角冲突并抓打,在抓打过程中,被告人毛某某持水果刀将被害人胡某某、欧某某捅伤。经华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胡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欧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广安福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的伤残等级综合鉴定为七级。对被告人毛某某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毛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零六个月间量刑。被告人毛某某对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一致。同时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胡某某、欧某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16年1月21日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毛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胡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5000元,赔偿被害人欧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胡某某、欧某某在收到上述赔偿款后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告人毛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华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华)公物鉴(法医)字(2015)063号、06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广安福源司法鉴定所广福司鉴(2015)临鉴字第291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被害人胡某某、欧某某的陈述,证人皮某某、谢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华蓥市公安局双河派出所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毛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志君人民陪审员  唐光志人民陪审员  夏代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娟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提供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国刑事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