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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章中良、安吉世豪家具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中良,安吉世豪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特13号申请人:章中良,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申请人:安吉世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安吉县递铺镇阳光工业二区1幢,组织机构代码:09319875-6。法定代表人:何荣贵。申请人章中良与申请人安吉世豪家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章中良诉请判令申请人安吉世豪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款600元。本案立案审查时,双方当事人接受本院诉前调解建议,并在律师刘州平主持下达成以下协议:一、安吉世豪家具有限公司尚欠章中良工资款600元,于2016年2月3日前付清;二、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要求本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本院审查后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效力可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罗维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