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9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广西华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华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9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宏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文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亮,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苏建荣,律师。被执行人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海盛。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邕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47414元;二、冻结期限为期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陆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