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5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杨永然与重庆市南川区吉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然,重庆市南川区吉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5795号原告杨永然,男,1955年5月25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武隆县。委任代理人杨永东、云光文,重庆隆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吉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法定代表人李廷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杨永然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吉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然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然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永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永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永然负担。审判员 李晓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新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