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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刑二终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玉民犯职务侵占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玉民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刑二终字第65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玉民,出生于黑龙江省甘南县,住甘南县。2015年3月12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南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岩,黑龙江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玉民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甘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玉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马玉民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娜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玉民及其辩护人李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马玉民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2015)甘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书东审 判 员  李 娜代理审判员  王 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田博聪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