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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行终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秦皇岛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滦分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皇岛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滦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8行终1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秦皇岛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滦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农牧局102室。组织机构代码:76811037-0。负责人潘寅平,经理。上诉人秦皇岛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滦分公司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5)双滦行立字第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主要理由:一、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是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上述规定,本案的起诉期限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0年,1996年12月30日承德市双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侯永富颁发的城居建编号96088号规划许可证,2007年上诉人与侯永富签订的协议书,上诉人起诉时间为2015年12月20日,未超过法定的20年起诉期限,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上诉人要求撤销被上诉人承德市双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侯永富颁发的城居建编号9608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承德市双滦区建设环保局(现住建局)无权颁发96088号规划证,根据《承德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21条、22条规定,办理此证应由承德市规划局办理,双滦区建设环保局无出此证的权利,所出此证违法,不存在时效问题,而且侯的房屋现状就是住宅,根本没有改造。90688号规划证本身就是违法,违法的就要纠正,没有时间限制,双滦法院所引用的规划法解释对此案没有关系。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起诉人的诉请是:“撤销承德市双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侯永富颁发的城居建编号9608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其提起诉讼时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六)之规定,该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侯金声审判员  刘连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任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