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商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新都区新繁镇红焱夹芯板经营部与孙开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都区新繁镇红焱夹芯板经营部,孙开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商初字第00754号原告新都区新繁镇红焱夹芯板经营部,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浩腾采舍建材市场。经营者侍旭红,居民。委托代理人吴相成,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开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都区新繁镇红焱夹芯板经营部诉被告孙开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都区新繁镇红焱夹芯板经营部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都区新繁镇红焱夹芯板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都区新繁镇红焱夹芯板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新都区新繁镇红焱夹芯板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瑞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周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