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刑更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罪犯张孟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孟林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刑更184号罪犯张孟林,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6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孟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4101.8元。该犯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银刑终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1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月18日至1月22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改造表现突出,获得2015年一季度物奖,现计分考核累计105分。建议对罪犯张孟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罪犯张孟林减刑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执行机关提请程序符合规定,同意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真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三课”成绩合格,2015年5月19日获得物奖奖励一次,自2013年5月至2015年9月考核累计得分105分。另查明,该犯于2015年8月12日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民事赔偿款4102元。以上事实,有罪犯本人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三课”成绩单、计分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代收罚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石嘴山监狱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虽然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的意见,但鉴于该犯强奸幼女,情节比较恶劣,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孟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零五天,刑期自2012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玉华审判员 刘衍泉审判员 安立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