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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吉林省恒阳热力有限公司与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恒阳热力有限公司,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保34号申请人吉林省恒阳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同心路11号。被申请人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现住所地德惠市生化工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省恒阳热力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92595.3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吉林省恒阳热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限额冻结3800000元;二、对被申请人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限额冻结3792595.3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人  刘建伟审判员  王 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