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伊宁市国土资源局诉邢伟东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伊宁市国土资源局,邢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新4002行审5号申请人:伊宁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王新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严飞,伊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孟辉娟,伊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干部,住伊宁市。被申请人:邢伟东,住伊宁市。申请人伊宁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行政非诉执行审查申请,请求依法强制执行其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伊市国土资(决)字〔2014〕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伊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伊市国土资(决)字〔2014〕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伊市国土资(决)字〔2014〕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自觉履行,又未提出复议或向法院起诉,故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伊市国土资(决)字〔2014〕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林人民陪审员 周殿伟人民陪审员 杜春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叶民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