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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润宁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吴长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润宁日用品有限公司,吴长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民初字第317号原告:浙江润宁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欢欢。委托代理人:詹丽霞。被告:吴长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润宁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长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申请本院延期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203元,减半收取1601.50元,由原告姚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旗代理审判员 陈 莹人民陪审员 郑土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汪振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