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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3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童某甲与被告童某乙赡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甲,童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3835号原告童某甲,男,1950年8月15日生,汉族。被告童某乙,女,1979年5月28日生,汉族。原告童某甲与被告童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孔慧萍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某甲、被告童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某甲诉称,原告童某甲与被告童某乙系父女关系。原告现年事已高,身体不佳,丧失劳动能力。原告已赠送被告1套上百万的房产。现被告得到房产后,对原告不闻不问,漠不关心,故诉请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被告童某乙辩称,原告的养老金比答辩人工资收入还要高,答辩人需抚养子女还需赡养母亲,故不同意支付原告赡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童某甲育有两个子女。被告系其长女。2015年10月16日原告与其前妻离婚,现随其子共同生活,被告与其母共同生活。原告系退休工人,每月领取退休金2700余元,被告月收入约2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工资明细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赡养父母系子女应尽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应属合理,本院应予支持。关于赡养费数额,原告目前退休金基本能满足其日常生活所需,被告收入较低有子女需抚养、母亲与其共同生活负担较重,根据原、被告收入状况,结合本地生活所需,本院酌定赡养费数额为每月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童某乙自2016年2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童某甲赡养费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慧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