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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辖终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孙丽华诉商政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丽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政兰。原审原告吴军。原审原告吴政。上诉人孙丽华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75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程序适用错误,事实认定不当。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之搭建物给上诉人的通风、采光和居住安全带来妨害,要求被上诉人拆除搭建物,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定起诉的条件。原审裁定驳回起诉,确有不当,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7581号民事裁定;二、指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励朝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