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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马翠霞与李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翠霞,李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马翠霞。委托代理人张永刚。被告李光。委托代理人丁拥军,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翠霞诉被告李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翠霞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翠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3元,由原告马翠霞负担。审 判 长  席爱珍审 判 员  陈香芹人民陪审员  寇建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