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马翠霞与李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翠霞,李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马翠霞。委托代理人张永刚。被告李光。委托代理人丁拥军,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翠霞诉被告李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翠霞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翠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3元,由原告马翠霞负担。审 判 长 席爱珍审 判 员 陈香芹人民陪审员 寇建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