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凭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与农海芬、蓝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农海芬,蓝锋,朱维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凭民初字第80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北环路1号。负责人黄正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龙,系原告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蒙苏,广西广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农海芬。被告蓝锋。被告朱维德。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诉农海芬、蓝锋、朱维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于2016年1月27日以农海芬已全部偿还所欠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律师代理费等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214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 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嘉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