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3846部队与被申请人南京元通物资服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73846部队,南京元通物资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财保6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3846部队,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汤泉镇滴水珠。法定代表人吴运淮,部队主任。被申请人南京元通物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仙新路97号。法定代表人陈巧华,总经理申请人于2016年1月6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1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南京元通物资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1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旭审判员 蒋 浩审判员 王 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