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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李红红与孙朝霞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红,孙朝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225号原告李红红,女,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大武口区。被告孙朝霞,女,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红与被告孙朝霞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李红红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红红负担。审判员  黄奉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炳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