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李红红与孙朝霞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红,孙朝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225号原告李红红,女,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大武口区。被告孙朝霞,女,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红与被告孙朝霞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李红红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红红负担。审判员 黄奉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炳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