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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学敏诉被告蔡成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敏,蔡成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1民初423号原告赵学敏,女,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李秀勇,四川强德律师所务所律师。被告蔡成诚,男,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赵学敏与蔡成诚关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学敏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0元,由原告赵学敏承担。审判员  曾荣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涵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