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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杨建伟申请执行代天峰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伟,代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执16号申请执行人杨建伟,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鸿庆路裴村小街*号院*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代天峰,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千符北路。杨建伟与代天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三仲裁字(2015)54号裁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代天峰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建伟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经立案,但鉴于本案实际情况,为便于本案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三仲裁字(2015)54号裁决书由义马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宏战审判员  安春才审判员  习泽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