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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无锡方大钢管有限公司与宁波鼎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方大钢管有限公司,宁波鼎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529号原告无锡方大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苏庙村)。法定代表人支雪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震球(受无锡方大钢管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鼎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岭口村。法定代表人舒奕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方大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公司)与被告宁波鼎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大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方大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大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70元,共计2500元,由方大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小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