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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刑更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544号罪犯王志武,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6日作出(2007)西刑二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志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29日止),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0月24日本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223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2014年1月22日本院以(2014)西中刑减字第0028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六个月(余刑执行至2017年1月2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志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罚金已缴纳,系老犯。本院认为,罪犯王志武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志武准予减刑八个月(余刑执行至2016年5月2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焦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