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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3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歧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3执12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被执行人雷某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本院在执行李某某、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23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予以冻结扣划,申请人已经领取了全部案款及诉讼费用,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23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苗剑锋执行员  刘 军执行员  李国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安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