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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第0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月高与陈兆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月高,陈兆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1322号原告徐月高,居民。委托代理人朱石坚,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兆亮,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盛光,响水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城双园路。负责人吕文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祥,该公司职工。原告徐月高与被告陈兆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月高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沈 利代理审判员  许建东人民陪审员  胡 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