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刑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荣华、毛某某二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荣华,毛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终字第17号原公诉机关荣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荣华,男,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小学文化,无业,1991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3年12月刑满释放;199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8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荣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毛某某,男,1990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小学文化,无业,2015年8月30日因本案被抓获,9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荣县看守所。荣县人民法院审理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荣华、毛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荣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荣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荣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荣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荣华撤回上诉。荣县人民法院(2015)荣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泽新代理审判员 周玉萍代理审判员 徐文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石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