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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执字第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陈超与朱明、孟令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超,朱明,孟令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1171号申请执行人陈超,居民。被执行人朱明,居民。被执行人孟令兵,居民。原告陈超与被告朱明、孟令兵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4)响民初字第01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朱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超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该款利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陈超代理费2000元;被告孟令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逾期后,被告朱明、孟令兵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陈超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应依法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