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陈超与朱明、孟令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超,朱明,孟令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1171号申请执行人陈超,居民。被执行人朱明,居民。被执行人孟令兵,居民。原告陈超与被告朱明、孟令兵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4)响民初字第01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朱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超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该款利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陈超代理费2000元;被告孟令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逾期后,被告朱明、孟令兵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陈超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应依法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