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藏法行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西藏自治区林芝县林业局与四朗俄珠、土邓绕吉、罗布扎堆行政处罚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藏自治区林芝县林业局,四朗俄珠,土邓绕吉,罗布扎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藏法行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藏自治区林芝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尼玛次仁,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欧珠永青,西藏欧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默克,西藏欧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朗俄珠,男,藏族,1955年5月5日出生,西藏昌都地区八宿县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土邓绕吉,男,藏族,1987年6月5日出生,西藏昌都芒康县农民,现住西藏芒康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布扎堆,男,藏族,1957年1月10日出生,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经商,现住西藏工布江达县。申请再审人西藏自治区林芝县林业局因与被申请人四朗俄珠、土邓绕吉、罗布扎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不服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林中行终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西藏自治区林芝县林业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佘 克 冰审判员 葛 春 霞审判员 钟 国 茂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仓决卓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