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临沂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德胜、李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德胜,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496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俄黄路与北外环交汇处北300米路东,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815103-2。法定代表人孙志会,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德胜。被执行人李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兰商初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德胜、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审理期间查封了张德胜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鲁Q×××××的车辆理赔款1550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德胜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鲁Q×××××的车辆理赔款1550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艾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德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