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催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潍坊利民XX物科技有限公司、昌乐县新颖塑料制品厂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利民XX物科技有限公司,昌乐县新颖塑料制品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催字第26号申请人:潍坊利民XX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宝文,经理。申报人:昌乐县新颖塑料制品厂。负责人:刘汉升,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军举,律师。申请人潍坊利民XX物科技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227867740,出票人为安丘安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丘市华安建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4日,到期日为2016年2月4日,票面金额为50000元)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昌乐县新颖塑料制品厂已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潍坊利民XX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德升人民陪审员 宋桂芳人民陪审员 李志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