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罪犯方小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小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98号罪犯方小炜,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0���11月8日作出(2010)甘刑初字第51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方小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6日作出(2011)大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4月25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9年3月27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方小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5年1月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方小炜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小炜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小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0年1月28日起至2027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