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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2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蔡智毅与刘世裕、刘冰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智毅,刘世裕,刘冰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2879号申请执行人蔡智毅,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刘世裕,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刘冰冰,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蔡智毅与被执行人刘世裕、刘冰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刘世裕、刘冰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蔡智毅款项36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刘世裕、刘冰冰限期到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又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世裕、刘冰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蔡智毅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世裕、刘冰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对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提出异议,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世裕、刘冰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调解如下:终结本院(2015)狮执字第28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调解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