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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2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伯玉与被告杜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伯玉,杜习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2175-1号原告:陈伯玉。委托代理人:段俊杰,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习奎。委托代理人:马振娟,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伯玉与被告杜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能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崔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