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民初3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秦仁华、谢照炎与肖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仁华,谢照炎,肖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3391号原告秦仁华,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原告谢照炎,男,195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肖洁,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仁华、谢照炎与被告肖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仁华、谢照炎于2017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仁华、谢照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仁华、谢照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秦仁华、谢照炎负担。审 判 长 周良文审 判 员 魏校军人民陪审员 钟林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心亮 来源: